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,基本上法律化了。
以至“一准乎礼”成为对唐律的评价。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,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,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,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,二者是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。
譬如纲常之礼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。十恶大罪之所以“为常赦所不原”,也就在于它的行为触犯了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。唐律的制订从武德朝起,历经贞观、永徽、开元诸朝,始最后定型。在这个过程中,以礼改律之处甚多
,例如,贞观前《贼盗律》“谋反大逆”条规定:“谋反大逆人父子、兄弟皆处死,祖孙配没”。贞观修律时改为“谋反大逆人父子处绞,祖孙、兄弟皆配没。”
这个改动主要是依祖孙兄弟的血缘亲疏关系而调整处死的范围。按《礼记·祭统》“孙为王父尸”,祭祖可以孙列,说明了祖孙关系重于兄弟关系,如果祖孙配没,兄弟处死,显然于亲情不合。因此贞观修律时房玄龄据礼作如上改动。
又如,户婚律“同姓不得为婚”条,只禁止同姓及外姻有服属尊卑为婚,对外姻无服是否属尊卑为婚没有规定。永徽修律时,增补了“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、母之姑,堂姑,己之堂姨及再从姨、堂外甥女、女婿姊妹,并不得为婚姻。违者杖一百,并离之。”
按礼,堂姑、堂姨等为父党母党,且有尊卑名分,如许为婚,岂非污损名教,蔑弃人伦所以据礼加以禁止。魏征曾经指出:“礼义以为纲纪……明刑以为助。”既然明刑是为了助礼,因此唐律的制定与修撰,自然要以礼为指导。
这是唐以后,人们评价唐律的主要着眼点。而从唐律的规定和审判实践是可以得到证实的。以斗殴为例,一般“斗殴人者笞四十”。
但“诸殴缌麻兄姊,杖一百。小功、大功,各递加一等。尊属者,又各加一等。诸殴兄姊者,徒二年半。伯叔父母、姑、外祖父母,各加一等。诸殴祖父母父母者,斩”。由于亲属之间亲疏有别,长幼有序,所以以卑犯尊根据亲等,处以不同刑罚,这是礼所要求的。
从审判实践中,也可发现以礼折狱、弃律从礼的案例。
例如,长庆年间,某姑鞭打其媳至死,京兆府断以偿死,刑部尚书柳公绰以礼改判。《册府元龟》记载其事如下:“柳公绰,长庆中为刑部尚书,京兆府有姑以小过鞭其妇至死,府上其狱,郎中窦某断以偿死,公绰曰:‘尊殴卑,非斗也且其子在,以妻而戮其母,非教也。’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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