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老朱为避免权势仗势独占盐利,严禁食禄之家行商卖盐。
洪武二十七年,老朱下令,禁止公候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员的家人、奴仆行商中盐,侵夺民利。
景泰五年,规定官员每人支给盐三千余斤,吏每人支盐五百余斤,以防官吏干预盐政。
此法制定后,盐务井然有序,国家获利较大。
后来,随着战事的进行,推出开中法。
开中法是指开边报中,即由官府公布条例,召商输粮食等物与边境地区,以盐作为报偿。
实行开中法的目的,最初主要是为了增强边境的军事储备,充实军饷,之后扩展到为救济水旱饥馑,囤积粮草。
每当边境军饷发生不足,或发生水旱灾害时,由户部出榜,召商输纳。
或令商运粮于指定地点,户部编制勘合和底簿,一式二份,一份交给发粮机关,一份发给各转运提举司。
商人纳粮后,由收粮机关将所纳粮数及应支盐数填给仓钞,商人持此仓钞赴各转运提举司。
转运提举司比对相符后,按商人所纳粮数给引,派场支盐。
商人得盐后自行运售。
以粮食换盐引,利用商人运粮纳米,充实边储,这就是大明代食盐开中法的主要内容。
开中法实行后,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转运费,边疆粮饷也得到了保障。
由于开中法效果显著,不仅粮粟,凡属国家急需物资,皆令商人输纳中盐。
由此而衍生出许多新的制度,如纳马中盐、纳钞中盐、纳铁中盐、纳布中盐等等。
总之国家需要什么,就开中什么,盐随时随地成为国家与商人交易的媒介。
可自宪宗成化以后,吏治日益败坏,盐法亦日趋紊乱。
成化末年,权要门宦仗势以廉价买进淮、浙盐贩卖,谋取大利,导致官盐卖不出去。
弘治十五年,奸商通过外戚张鹤龄请求以长芦旧引十七万免追盐课,每引纳银五分,另用价买各场余盐如其数,听其贩卖,竟得到了同意。
于是,大明中期盐法败坏,关键在弘治皇帝心太软,偏宠权贵。
官宦借权力寻租,转卖批条,坐收巨利,受苦的是老百姓。
万历后期,实行纲盐法,即由万历前的民制,官收商运商销的制度改为民制商收、商运、商销。
纲盐法是商人垄断食盐运销的制度。
万历四十五年明神宗采用盐法道袁世振建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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